一、发票类型不同
全电发票,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简称,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,不以纸质形式存在、不用介质支撑、无须申请领用、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。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,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,全国统一赋码、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、自动流转交付。
电子发票,即“纸电发票”,主要包括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电子专票”)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(以下简称“电子普票”)。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,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,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、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纸质专票”)相同。电子普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,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、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。
二、管理方式不同
对于全电发票,纳税人开业后,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,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,无需领用全电发票,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,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发票额度,实现开业即可开票。
对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(即“纸电发票”),纳税人开业后,需先申领专用税控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,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,纳税人需要依申请对发票增版增量,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。
三、交付手段不同
全电发票开具后,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,便利交付入账,减少人工收发。同时,依托税务数字账户,纳税人可对全量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,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。
而电子发票(即“纸电发票”)开具后,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。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、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;受票方人工下载后,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、整理、入账等操作。
四、发票生态不同
全电发票推行后,发票管理将依托大数据管理体系,从“控票”向“控事”转变,平台功能从单一向开放生态体系转变,全电发票的开具、交付、查验等应用实现深度融合,纳税人可享受“一站式”服务。税务总局将制定发布相关标准,并向社会公众公开,不同行业、不同规模企业可免费对接税务部门信息系统,纳税人不再需要租用第三方平台。
而对于电子发票(即“纸电发票”),税务部门的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专用税控设备实现“控票”,发票平台功能较为单一,且发票开具、交付、查验等平台互相独立。
五、发票样式不同
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: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“发票代码+发票号码”变为20位发票号码,取消了校验码、收款人、复核人、销售方(章),取消了发票密码区。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,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。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、无法采集的内容,设置为固定可采集、可使用的数据项,并展示于票面上。
六、开具份数、限额不同
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,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,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。
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(即“纸电发票”),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开具发票流程不同
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,通过开票模块,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,录入开具内容,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,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。
开具电子发票(即“纸电发票”),仍然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。
八、票种核定、领用方式不同
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,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,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。全电发票实现“去介质”,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;通过“赋码制”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,发票信息生成后,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;通过“授信制”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,实现开票“零前置”。
电子发票(即“纸电发票”)的票种核定、数量变更、领用验旧、缴销退回以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、变更等业务,均按照现有办税途径和业务流程办理。
九、发票号码、代码及编码规则不同
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,其中:第1-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,第3-4位代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,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,第6-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。全电发票没有发票代码。
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,编码规则:第1位为0,第2-5位代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,第6-7位代表年度,第8-10位代表批次,第11-12位为13。发票号码为8位,按年度、分批次编制。
电子普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,编码规则:第1位为0,第2-5位代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,第6-7位代表年度,第8-10位代表批次,第11-12位代表票种(11代表电子普票)。发票号码为8位,按年度、分批次编制。
十、开具红字发票流程不同
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,发生开票有误、销货退回、服务中止、销售折让等情形,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,按以下规定执行:
(一)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,开票方填开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(以下简称确认单,见附件1)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,无需受票方确认。
(二)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,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,经对方确认后,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。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,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,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。
发起冲红流程后,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,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,该流程自动作废,需开具红字发票的,应重新发起流程。
冲红原因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,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“服务中止”;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,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“销货退回”。
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(即“纸电发票”)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、销售折让等情形,需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的,仍然按照现行规定填开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(以下简称信息表,见附件2),信息表校验通过后,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。
附件1
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
填开日期:年 月 日
附件2
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
填开日期: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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